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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创办企业 
2011年2月14日,官方公报发布了第6102号《新土耳其商法典》 (“新TCC”)。根据新TCC以及第6103号《土耳其商法典的效力与实施法》(“新TCC效力法”)的规定,新法典将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新TCC的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司治理方式;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和公开招股活动;实现经营管理透明化;确保土耳其的商业环境符合欧盟法律规定,以及规范准入程序。

新TCC的主要修订内容简述如下:

股权结构

新TCC允许成立一人股份公司(A.Ş.)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Ltd. Şti.)。

原法典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股东数量不得少于五个,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人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因此,TCC修订后,外国公司无义务吸纳必要数量的小股东,以满足原TCC的最低股东数要求。对于之前成立的公司,现在可由单一股东持有其全部股份。

董事会*

根据新TCC以及欧盟法律规定,董事会现在可仅由一人构成,而非之前的至少三人。如果股东数量较多且需频繁往返于不同国家,则可能影响董事会议的按时召开,因此这一修订为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提供了方便。

新TCC并未要求董事会成员实际到场参会;因此可召开电子化董事会议,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批准董事会决议。通过上述修订,新TCC可为外国公司节省不必要的差旅开支。

此外,法人实体也可作为董事会成员。这意味着,外国股东无需通过繁琐的程序(如过多的文件或召开股东大会)以变更董事会成员。法人实体可针对不同场合,任命不同代表作为董事会成员。

同时,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的这一规定也被取消。新TCC规定,任何独立个人均可成为董事会成员。这确保了董事会的专业性并使其行动独立于股东,反过来这将促进公司的治理。

*根据股份公司(A.Ş.)的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

新TCC允许非上市公司采用注册资本制度,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可利用注册资本制度,灵活增资并从中受益。这十分有利于外国公司在增资同时减少官僚主义和/或差旅费。

知识产权

可将知识产权作为实物出资。为确保知识产权资产可作为实物出资,该等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并可以现金作价。

越权


原TCC原则规定“如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则该合同属非法合同”。该规定于2012年6月1日废除,因此在章程规定的营业地区外经营的公司的交易有效。。

在土耳其开展经营

土耳其的监管环境非常利于商业经营。在土耳其开展经营活动不受国籍或居住地限制。

在一天内成立公司

通过向相关行业注册处提供所需文件并提出申请,便可能在一天之内成立公司。创始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签名公证,无条件承认和承诺支付全部资本,申报设立章程所述的股份公司的意向后,公司成立。在行业注册处注册后,公司即可获得“法人实体”身份。

股份公司

公司股本被分成若干股份,并且股东以其认购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数不得少于一人(自然人或法人),资本额不得低于5万土耳其里拉。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公司时,股东数不得少于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且股东以其认购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资本额不得低于1万土耳其里拉。

两合公司

指为在一个商业名称下运营一家商业企业而建立的公司。某些股东(出资人)的责任仅限于他们认购和支付的注册资本,而某些股东则没有责任限制。法人股东只能是出资人。不存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确定。

集体公司

指为在一个商业名称下运营一家商业企业而建立的公司,任何股东的责任都不仅限于股东认购和支付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所有股东都必须是自然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公司章程确定。

公司设立程序

备妥经过公证的三份公司章程(一份原件)。在公司章程经过公证后,需要最迟在 15 天内携带下述文件向相关商业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公司设立文件

  • 承诺书(商业登记条例第 24 条)
  • 公司章程,具有经公证的创始人签名,并以公证方式证明章程所列创始人已认缴注册资本的全部股份
  • 经本人签名的创始人声明
  • 证明股本已到账的银行函件
  • 银行收据,用于证明已通过某国有银行向土耳其竞争管理局帐户存入公司注册资本的 0.04%
  • 许可证或合规证明,用于证明公司法人符合相关部门或其他官方机构签发的许可证或合规证明
  • 经授权代表并约束公司的人员的签名(须经公证)
  • 申请号,用于证明商业注册机构已对所用商号进行检查并确认
  • 公司成立声明表(3份原件)
  • 创始合伙人的居住证明
  • 如果外籍股东为自然人,则需提供经公证的护照译本;如果外籍股东为法人实体,则需提供由主管部门签发的注册文件的公证译本(须经官方确认)。